发包人把项目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提供劳务者受伤要担责吗?

刘向伟律师
刘向伟 专职律师 · 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包人将光伏安装项目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提供劳务者受害,发包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文结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498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刘向伟结合(2024)冀11民终49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包人沧州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承包人杨某山雇佣的提供劳务者王某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本案中某某公司将光伏安装及售后运维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杨某山,最终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应当对王某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了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从办案实践看,这类案件中发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核心就是看发包时是否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以及事故是否发生在承包项目范围内,本案两个要件都满足,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真实案情与裁判观点

本案中,某某公司作为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运营商,2022年7月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施工、售后运维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杨某山,合作期限覆盖事故发生的2022年8月,施工区域包括案涉殷某家屋顶。王某生受杨某山雇佣,在前往殷某家进行光伏板检查作业时,因使用殷某家的梯子断裂,从高处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根据各方过错,认定王某生自担30%责任,杨某山承担65%责任,殷某承担5%责任,判决某某公司与杨某山承担连带责任。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王某生并非其与杨某山合作期间的施工人员,且杨某山有无资质和本案无关,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我办理同类案件时也经常遇到发包人用这个理由抗辩,核心就是看受害人的工作是否真的超出承包范围,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从事的工作属于杨某山承包的项目范围,时间也在合作期内,某某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充分证据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房主提供梯子断裂,房主需要担责吗?

一般规则下,如果房主对提供的登高工具存在过错,比如梯子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且受害人因该工具缺陷受伤,房主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梯子属于房主殷某所有,因梯子断裂导致王某生受伤,法院认定殷某承担5%的责任,符合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房主能够证明梯子不存在质量问题,是受害人使用不当导致断裂,则房主无需承担责任,实践中会根据具体证据划分过错比例。

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过错,责任会怎么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一般如果提供劳务者存在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违规操作等过错,通常会自行承担10%-40%左右的责任,具体比例根据过错程度调整。本案中王某生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使用非专业梯子登高,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终认定其自行承担30%责任,符合实践中的一般裁判规则。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安全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能对抗受害人吗?

一般规则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内部责任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的受害人。如果发包人存在选任过错,比如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依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某公司和杨某山虽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安全事故由杨某山承担全部责任,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王某生,不能免除某某公司因选任过错产生的连带责任。

办案视角实务提示

刘向伟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方面,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其是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劳务过程中受伤,核心证据包括雇佣关系的证明(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等)、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过程的证据。刘向伟认为,这类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本案中王某生举证证明了其受杨某山指派干活,且事故发生在承包项目范围内,杨某山也已经收到了某某公司结算的该项目费用,这是其胜诉的关键。而发包人某某公司虽然提交了内部维修记录和着装规范,但其证据不足以推翻王某生受雇干活的事实,因此未能免责。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对于发包人来说,发包工程类项目一定要核实承包方的资质,不能为了降低成本选择无资质的个人或包工队,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必然要因为选任过错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反而会承担更大的损失。对于提供劳务者来说,从事高空等危险作业时,一定要检查工具安全性,佩戴好防护设备,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过多责任。
需要提示的是,以上是结合本案和同类案件总结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11民终498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4月9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由刘向伟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刘向伟律师 证号 113112024108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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