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召集干活受伤,该找召集人还是发包方赔偿?

刘向伟律师
刘向伟 专职律师 · 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工友召集干活受伤,召集人未从中额外获利的,应当由接受劳务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刘向伟结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165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生效判决分析如下。

核心争议解答

刘向伟结合(2024)冀11民终165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争议焦点为提供劳务者被工友召集干活受伤,责任主体应当认定为召集人还是接受劳务的发包方?基于本案刘某民仅是召集人、未从其他提供劳务者报酬中获利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由接受劳务的发包方某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及配偶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件情况

2021年11月,安平县某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崔某阳联系刘某民,让他帮忙找几个人第二天来公司装车。刘某民随后联系了包括死者刘某宾在内的几个人一起干活,装车过程中刘某宾不慎从货车上摔落,经治疗无效后死亡。某某公司主张,刘某民是装车任务的承揽人,也是刘某宾的雇主,应当由刘某民承担赔偿责任。

刘向伟结合本案事实提醒,这类案件中最容易出现的争议就是对方拿之前劳动关系案件的裁判理由断章取义,本案中对方也确实这么做了,这点需要格外注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民只是帮忙联系人,干活时和刘某宾等人一起提供劳务,公司把总报酬转给刘某民后,刘某民平均分配给所有人,自己没有额外抽成获利。之前生效的劳动关系确认判决中关于“刘某宾不受公司管理、报酬由刘某民发放”的表述,是针对劳动关系认定作出的,不适用于本案提供劳务关系认定。最终法院采信了原告方主张,认定某某公司是接受劳务一方。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11民终165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3月5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适用上述现行有效法律,不存在新旧法衔接问题。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要是召集人就一定是雇主吗?

一般规则下,判断是否为雇主(接受劳务一方),核心要看两个标准:一是召集人是否从其他提供劳务者的劳务中获取额外利益,二是是否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实质的管理和工作指挥。如果召集人仅帮忙联系人手,和其他工人共同干活、报酬平均分配,没有额外抽成获利,那仅能认定为召集人,不能认定为雇主,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的发包方承担。本案情形符合该一般规则,法院裁判符合主流裁判思路。

一人公司股东配偶一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规则下,一人公司股东配偶并不必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承担:一是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已经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东配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弓某作为股东崔某阳的配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也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刘向伟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这类案件中,胜败的关键在于举证证明劳务关系主体,刘向伟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都会在证据收集环节踩坑。当事人应当提前收集好三类核心证据:一是接受劳务方安排工作、沟通干活内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是谁安排的工作;二是完整的报酬发放记录,证明召集人是否从中抽成获利;三是事故发生后和各方沟通协商的记录,如果有对方认可责任的内容,一定要及时固定。如果没有书面证据,及时找在场工友出具证人证言,固定案件基本事实。

对于打零工的提供劳务者来说,干活前一定要明确问清楚是谁雇请你干活,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一定要要求雇主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拒绝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于雇主来说,安排危险作业一定要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条件,安排专人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否则一旦发生意外,通常会被认定存在主要过错,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混淆不同案件的裁判理由,比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拿出之前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报酬由召集人发放、不受公司管理”的表述,主张不存在劳务关系,但实际上该表述是针对劳动关系认定作出的,不当然适用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刘向伟提醒,遇到类似情况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的裁判背景,不要被对方断章取义的主张误导。

免责声明

本文由刘向伟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刘向伟律师 证号 113112024108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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