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打工受伤,就不能主张误工费了吗?
相关领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超过60岁提供劳务受伤,存在实际收入损失就能主张误工费,结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1民终1141号判决分析常见争议点。
核心争议解答
刘向伟结合(2024)冀11民终1141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最终支持超过60岁的提供劳务者主张误工费,仅纠正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维持了一审关于不准许重新鉴定的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超过60周岁提供劳务者遭受人身损害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以及对鉴定结论不服无证据时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真实案例基本情况
张某良受雇于安平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镀锌钢上料工作,2022年7月工作时被脱落的带钢砸伤,多处骨折,住院治疗45天。伤情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良自身存在20%过错,某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支持了张某良的误工费诉求,不准许某某公司重新鉴定申请。从办案角度看,本案中张某良一方提前留存了与雇主法定代表人的沟通录音,直接证明了劳务关系存在,这是诉求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细节。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张某良超过60岁不应支持误工费,一审未准许重新鉴定程序违法,还要求按过错比例扣减已经垫付的医疗费20%。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大部分不成立,仅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有误,遂改判某某公司赔偿张某良各项损失共计115095.17元。
超过60岁提供劳务受伤,一定不能要误工费吗?
不存在超过60岁就一律不支持误工费的法律规定。只要提供劳务者实际从事劳动,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就有权主张误工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抗辩,但法院仅会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收入损失,不会仅以年龄否定误工费请求。本案中张某良确实在某某公司处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受伤后无法工作产生收入损失,所以一二审均支持误工费请求,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一定会被准许吗?
只有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法定情形包括: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如果仅仅主张"伤残等级过高""三期过长",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鉴定违法,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本案中鉴定是法院组织双方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已经依法通知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违法,所以一二审均不准许重新鉴定,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雇主垫付了医疗费,一定要按过错比例扣减吗?
是否扣减要看原告起诉时是否主张了该部分垫付的医疗费。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主张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且雇主之前已经明确同意承担该部分费用,雇主无权再要求按过错比例扣减。如果原告起诉时将垫付医疗费计入总损失,法院会按照过错比例计算雇主最终应承担的总额,再扣除已经垫付的部分。本案中张某良起诉时未主张某某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且某某公司之前已经同意承担该部分费用,所以二审不支持某某公司扣减的请求。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刘向伟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注意关键证据的收集与留存。主张误工费的核心证据是证明存在劳务关系和实际收入损失。提供劳务者一方要注意留存工牌、工资支付记录、与雇主的沟通记录、工友证言等,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一定要先收集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证据,没有证据仅不服结论,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事前做好风险防控。雇主一方雇佣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此降低自身用工风险。提供劳务者一方,工作中要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一定要留存好劳务关系和收入相关证据,发生纠纷后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发生损害后,双方对于垫付费用最好要书面明确垫付范围和性质,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刘向伟提醒,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以上建议仅为通用规则,具体处理还需要结合个案细节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11民终1141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7月5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文由刘向伟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