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签过劳务协议,重新入职不签劳动合同要付二倍工资吗?
相关领域:劳动合同纠纷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重新入职符合劳动关系要件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本文结合(2024)冀11民终1087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前签订过劳务协议,劳动者重新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核心争议解答
刘向伟结合(2024)冀11民终108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敬某2023年重新入职后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20元,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从办案角度看,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忽略了重新入职属于新的用工关系,之前已经到期终止的旧协议不能免除新用工关系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案件基本事实
安平县某某公司是一家从事驾驶员安全助考指导、驾驶员考试咨询的企业,该公司曾在2019年、2021年与敬某签订过两次期限各一年的劳务协议,协议到期后敬某离职。2023年3月敬某重新入职该公司担任安全员,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管理,薪资由公司按月发放,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023年8月敬某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20元。某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之前一直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之前签过劳务协议,重新入职可以不签新合同吗?
一般规则是:之前签订的合同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到期终止后,劳动者重新入职用人单位的,属于新的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即便之前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也不能适用于新的用工关系,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新用工关系中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基于本案的特定事实,某某公司主张之前签过劳务协议所以不用签新合同,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就是因为之前的劳务协议已经到期终止,对新用工没有约束力。
怎么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一般规则是:区分二者核心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责任,故意与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这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符合劳动关系要件,法院仍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某某公司虽然拿出之前的劳务协议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但因本次用工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最终未被法院采信。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刘向伟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需要首先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工作证、工装、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入职登记表等,本案中敬某正是因为留存了这些证据,才得以成功认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符合劳动关系要件,仅以之前签订过劳务协议主张本次用工为劳务关系,证据通常是不充分的。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重新入职时,无论之前双方是什么关系,都应当在新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工性质,避免因未签合同产生二倍工资风险。劳动者重新入职后,也应当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留存好劳动关系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刘向伟最后想对遇到同样情况的当事人说: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本文建议仅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11民终108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8月20日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适用的现行有效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文由刘向伟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