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我违纪主动离职,我还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相关领域:劳动合同纠纷
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文结合(2023)冀1125民初1086号河北安平法院劳动争议判决,解析此类案件举证规则。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违纪离职,是否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刘向伟结合(2023)冀1125民初1086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
安平县某某交通有限公司2019年8月与魏某涛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魏某涛担任公交车营运车长,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2022年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25年。2023年魏某涛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退还押金等请求,仲裁支持了魏某涛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主张魏某涛无故连续请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个人原因离职,且仲裁对基本工资标准认定错误,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已经认可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能提交由其掌握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因此采信劳动者提交的工资条计算经济补偿金,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向伟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是举证缺失,用人单位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却不提交,只能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是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常见的踩坑点。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一定需要自己举证吗?
一般规则层面,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魏某涛主张长期加班费,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综合计算工时制下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且工资条已经显示公司支付了节假日加班费,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加班费主张。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拒不提交,也可能会支持劳动者的加班费主张,结果会根据个案事实不同发生变化。
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合法吗?
一般规则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法院以该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围为由未予处理,这是本案个案的程序处理方式,实践中也有法院直接受理劳动者要求退还押金的民事诉讼,存在不同处理方式,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维权路径。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刘向伟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是核心证据。劳动者应当提前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如果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明确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应当完整保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至少两年,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正是因为没有提交自己掌握的工资和考勤证据,才导致败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调整工资标准应当和劳动者书面确认,避免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当及时留存拖欠工资的证据,不要主动离职后再维权,可以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最后提醒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果高度依赖个案事实和证据,本文分析仅为通用规则,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3)冀1125民初108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7月29日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刘向伟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