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提供竣工材料就能拒付工程款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刘向伟律师
刘向伟 专职律师 · 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

发包方不能以未提供竣工材料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向伟代理分包方胜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篇

工程完工,工程量也经发包方签字确认了,发包方却以未提供竣工材料、未配合走农民工预储金账户为由拒付工程款,还要求扣除2万元管理费,这种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回顾

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从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处分包了故城县某项目的桩基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包清工,工程量据实结算,施工结束后付至80%,剩余20%桩基检测合格后付清。施工完成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了工程量,总计工程款115527.10元,但某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某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三个拒付理由:未配合走农民工预储金账户、未提供竣工材料无监理签字、应扣除2万元管理费,要求改判。刘向伟作为某乙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包方能否以未提供竣工材料、未配合走预储金账户、未履行现场管理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并扣除管理费?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刘向伟团队仔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和合同条款,发现双方合同并未将某甲公司提出的三个事项约定为付款前提,因此围绕三个争议点逐一组织答辩意见:针对未提供竣工材料,双方主合同义务是承包人完成施工交付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提交竣工材料属于附随义务,合同未约定将其作为付款前提,且本案桩基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已经进行后续主体施工,足以证明认可施工成果,因此不能以附随义务未履行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义务。针对农民工预储金账户,现行规定只是推行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并非强制要求,本案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方,也没有签订委托代发工资的协议,某乙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了农民工工资,因此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针对扣除管理费,合同没有约定扣除管理费的情形,发包方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未履行现场管理义务,其要求扣除2万元管理费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上诉人的主张均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案号:(2024)冀11民终246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2月27日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办案复盘

本案分包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已经签字确认工程量,却试图以合同未约定的附随义务拒付工程款,本质是分包合同对付款条件约定模糊,给了对方拒付的空间。分包方做完工程后,第一时间要求发包方核对工程量并签字确认,是后续维权最关键的证据,本案正是因为有了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付款申请,才得以顺利主张工程款。

实务建议

刘向伟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付款方式,明确哪些义务是付款的前提,避免约定模糊产生纠纷;工程完工后,第一时间要求发包方核对工程量并签字确认,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常见疑问

1. 未提交竣工材料,发包人就能不付工程款吗?

不一定。要看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将提交竣工材料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约定,且工程已经交付,发包人已经使用或者进行后续施工,那么提交竣工材料属于附随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此拒绝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

2. 发包人要求扣除管理费,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不一定。需要有合同明确约定扣除情形,同时发包人要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确实没有履行管理义务,自己代为履行产生了相应管理费,否则该项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刘向伟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刘向伟律师 证号 113112024108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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